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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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号新光大厦 11/19 层(430019) 19/F, Xinguang Plaza, 971# jiangan jianshe Avenue, wuhan 430019, China Tel: 8627-82622591 Fax: 8627-82651002 第1页共7页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武汉锅 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 武锅股份 )的委托,指 派本所杨翠琼、 郑勇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了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 中,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 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由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5月30 日以公告方式在 《证券时报》 、 《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第2页共7页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等事项, 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 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4 年6月18 日至

24 日,贵公司董事会多次以公告方式刊载 《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 , 向全体股东 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 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4 年6月25 日上午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按照 会议通知,贵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6月25 日9:30-11:

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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