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8-12-02 |
(一) 中银成股字[2017]第99-1 号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118 号凯旋广场 3-3104 邮编:610041 Room 3104,No.
3 Building,Kaixuan Plaza,118 Jitai Wulu Hi-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Chengdu,Sichuan,610041 电话/Tel: 028-85432306 传真/Fax: 028-
85432116 2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海诚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银成股字[2017]第99-1 号致:北海诚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北海诚钢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诚钢矿业 、 公司 、 股份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了 《关于北海诚钢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 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出具《关于北 海诚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 见》 ) ,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前述相关法律核查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释义,除特别说明外,与 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 明和假设,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的补 充性文件,为公司本次挂牌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及其相关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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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来源及股权稳定问题,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 查以下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1) 李子日、 李子升对公司的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 李子日、 李子升是否对外负有大额债务;
(2) 广西诚钢钙业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公 司股权的定价依据;
(3) 公司与广西诚钢钙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情况, 并 请结合广西诚钢钙业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步核查广 西诚钢钙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或其他投资安排, 若存在, 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情形. ( 《反馈 意见》问题1) 回复:
(一)李子日、李子升对公司的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李子日、李子升是否 对外负有大额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诚钢矿业的股东及持股 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 (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 例(%)
1 钙业科技 11,600.00 净资产折股 2017.02.28 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