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8-12-13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 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 充分发挥国家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 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 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 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 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 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 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5 月15 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 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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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 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 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 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 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 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 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 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 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
5 月15 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 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 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 准(详见附件三) .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相关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见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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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 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 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 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 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 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 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