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8-12-13 |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 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 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 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 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 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 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 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 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3 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 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 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 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评价第十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
4 月15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 《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 年5月15 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 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 料一式三份) .
(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 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 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 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4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 分(含60 分)至90 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
65 分(含65 分)至60 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 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 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 料截止之日起,70 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 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 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