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1-04

鼓励 龙头企业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探索 两网 协同发展的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协调发展, 在收集、 回收、 转运分拣、 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对接. 探索逆向物流建设的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上游生产商、销售商 合作,通过 以旧换新 等方式,利用现有物流体系,试点开展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物流体系建设. 第八条 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鼓励研发再生资源回收、分拣、 加工 设备,提供再生资源分拣加工整体解决方案,提高分拣加工的科学化、精细 化水平. 第九条 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用于扶持再生资 源回收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研究.

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设置、场地 第十条 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及各园区、镇街道,根据我 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 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区再生资源回 收行业发展规划,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区再生资源回收 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 报区城乡规划委员 会审议并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 实行 科学布局,网点规划布局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 集散、 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 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推进生活垃 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新建、 改建住宅区, 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 行业发展规划中网点规划建设要求, 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尽量结 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 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 地;

不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辖区的园区、镇(街道)和业主委员 会协商, 社区的居委会 (村委会) 做好配合工作, 设立流动回收点 (回收车) , 由周边回收站、点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 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辖区的 园区、镇(街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社区的居 委会(村委会)做好配合工作,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城市主要公共机构类单位,由所属辖区的园区、镇(街道)按辖区内再 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安排回收站点 所需场地的,所属辖区的园区、镇(街道)应当和商户协商,按照辖区内流 动回收站点规划网点,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做好配合工作,对该地段行 政事业单位和商业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做好配合管理工作. 镇街辖区内设置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 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用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动. 社区居民、商业店主等应自行对生活垃圾进行初分类,有条件的回收网 点对回收物资进行 二次分类 . 以上所有情况中,若回收网点实在需要设置于居民密集区,所设置网点 回收经营的物品必须是在允许回收物品目录内.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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