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1-04 |
回收点必须接 受回收站的管理, 与回收站签订托管协议, 将回收物资直接交售给回收站, 并且不得储存回收物资.对于分拣出来的不可回收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 严禁将分拣出来的 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及处置. 一般性工业废旧物资统一由回收站回收,回收点不得回收危险工业固废, 需由具备危险固废回收资质的企业回收.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 储存、运输、处理等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 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跨省转移再生资源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 流动回收、 固定地点回收 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 居民建立 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 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 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 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 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 售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 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 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 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 属赃物的, 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经查明属赃物的,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