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1-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20%以上且 公司对其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及子公司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登记、披露等情形时,应按照董事会秘书 室的安排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子公司未经过董事会秘书室而擅自处理内幕 信息,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应的负责人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并有 权对其作出解职处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公司和/或 子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披露的所有 相关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被中国证监会指定且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和/或子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和/或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和/或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资产、负2债、权益和/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和/或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五)公司和/或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和/或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和/或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 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和/或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和/或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 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和/或子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和/或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和/或子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和/或子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公司主 要资产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