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1-15 |
(十九)公司和/或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公司和/或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3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二十五)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金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二十六)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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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部门之间流转的,公司 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由部门负责人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持有单 位的负责人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 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 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 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