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1-15 |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 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未披露内幕信息等在通过法定媒体披露前, 不得以网站新闻、汇报提纲、数据报送等形式对外披露和提交.相关责任人应履 行信息披露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
5 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 编制、 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6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分为常态备案和临时备案两种, 备案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 工作单位, 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保密条款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