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5-24 |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视情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 议结束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 作为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定稿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秘 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所议定结果或评价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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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 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自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 「以上」 、 「以下」 ,均含本数;
「低於」 、 「多於」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