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6-09 |
4 - 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 河长制 和蓝线管理.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整治,指导 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机构、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 求. 第十四条 城管、 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 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 是城乡规划的重 要部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区域内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 城市水系等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 明确城市生态格局 和蓝绿线划定、 重要海绵设施的布局、 海绵项目库的编制和以汇水分区为单元重 点建设区域的系统化方案. 第十六条 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 应充分考虑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指标. 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落实地块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 标和重要海绵设施的布局及规模. 编制或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和项目计划.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十七条 全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海绵 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 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设施必要 性等进行明确阐述,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 技术和 经济可行性分析以及投资估算. 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 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或市政工程规划设计 条件, 应提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基本指标要求, 并纳入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各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内容应包 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含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展海绵城市方案设计, 方-5-案设计不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审图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时, 应严格按照国家、 省、 市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 一并审查海绵城市设计内容, 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 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的审查结论, 达不到海绵城市技术要求的, 不得出具施工 图审查合格证.
第四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 先地下、后地上 的要求,合理统筹施 工, 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负 责.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尤其要加强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隐蔽型设施的施工监 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 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第二十五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和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