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6-09 |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市政、交通、水务(利)部门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海 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规定. 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海 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技术、监测手段 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 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运 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 设备及 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市、 区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开 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第三十一条 建设、 规划设计、 施工、 监理、 审图机构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 -
6 - 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可参考本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意见 (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5月2日. -
7 - ZFGS-2018-08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8〕43 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5月1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 行补偿. 除征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 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 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
1、附件 2). 第四条 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
(一) 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 且未安排土地 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二)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
8 -
(三)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
(四)本补偿办法及附件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 第五条 设立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 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 社会信誉好、 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公司入库作为备选评 估机构.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 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通过公开抽签 或摇号方式从评估机构库中确定评估机构, 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管理 (详见附 件3). 第六条 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 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被征收(征用)土地上 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在规划许可的 条件下可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 用于被征收人新建安置住房, 并按 本办法及附件中所列的标准补偿. 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按上述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确定补偿. 第八条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的两种植物作 为青苗补偿的品种,按相应的种植比例进行计补,其他品种不再分类计补. 第九条 成片种植的果树或绿化乔木类、棕榈科类树木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 每亩最高补偿棵数, 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达不到每亩最高补 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折算予以补偿. 成片种植的果树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 10% (双方各 5%, 双方 至少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