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6-09 |
5 棵)进行冠幅、藤径或树龄测量,果树补偿以平均冠幅、藤径或树龄作 为补偿依据. 成片种植绿化乔木类树木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 10%(双方各 5%,双方至少各
5 棵)进行胸径或树高测量,乔木类树木以平均胸径或平均树高 作为补偿依据. 成片种植棕榈科类树木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 10%(双方各 5%,双方至少各
5 棵)进行地径测量,棕榈科类树木以平均地径作为补偿依据.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占地面 积. -
9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征用)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在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 筑物和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预征补偿的鱼塘开发费款 项的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围垦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三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 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4月30 日, 原《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5〕43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或已按规 定发布的用地(清场)公告中明确的补偿标准,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
10 - 附件
1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一、征收稻田 按每亩补偿
4600 元.
二、征收甘蔗田 糖蔗每亩补偿
4500 元;
食用黑蔗每亩补偿
5400 元;
食用黄皮(白)蔗每亩 补偿
7400 元.
三、征收菜地、作物地 已覆盖种植的, 每亩补偿
4500 元;
已开垦但未投种的, 每亩补偿开垦费
1300 元.
四、征收山林地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一)宜林地每亩补偿
1200 元;
(二)郁闭度大于等于 0.1 且小于 0.2 的疏林地每亩补偿
1900 元;
(三)郁闭度大于等于 0.2 的新造林地 (造林三年内、 树木平均胸径在
5 厘米 以下)每亩补偿
2800 元;
(四)郁闭度大于等于 0.2 且树木平均胸径 5-15 厘米(含5厘米)的林地每 亩补偿
3600 元;
(五)郁闭度大于等于 0.2 且树木平均胸径达
15 厘米以上 (含15 厘米) 的林 地每亩补偿
5400 元;
(六)灌木林地(棘林地)每亩补偿
1600 元;
(七)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五、征收果树
(一)荔枝树、龙眼树. 1.平均冠幅 0.5 米以内(不含 0.5 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
240 棵,每亩最 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