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1

2. 对具体存货项目的盘点时点的安排是否合理;

3.不同的存货盘存制度下的存货盘点时间的安排是否合理,以及 前推 或 后推 程序是否能有效执行;

4.不同的存货内部控制下的存货盘点时间的安排是否合理,如 若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则不适于仅在期中进行存货盘点;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包括: 1.被审计单位是否恰当确定存货的盘点范围并将存货存放于适

4 当的场所;

2.是否将委托代销、委托加工和存放于第三方的存货纳入盘点 范围,并针对其制定了适当的盘点方案;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例如存货盘点小组是否包 括熟悉存货情况、能够识别存货项目性质和状况的人员以及不对存 货承担保管、移动或记录责任的人员;

(四)被审计单位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包括: 1.被审计单位是否清晰传达盘点指令,全面布置盘点工作;

2.是否明确现场盘点人员各自的职责;

3.是否设置盘点的复核程序,如安排另一独立盘点工作组对盘 点结果进行复核并再次盘点;

4.盘点工作的任务布置是否合理,参与盘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正 确理解了各自的职责,能否落实盘点各项计划;

(五)盘点结果的汇总以及盘盈或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同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 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 条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存货监盘时应当对管理层用以记录和 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进行评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 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中进一步 提及,在评价管理层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的指令和程序时,注册会 计师需要考虑这些指令和程序是否包括下列方面: (1)适当控制活动的运用,例如,收集已使用的存货盘点记录, 清点未使用的存货盘点表单,实施盘点和复盘程序;

5 (2)准确认定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流动缓慢(呆滞) 、过时或 毁损的存货项目,以及第三方拥有的存货(如寄存货物) ;

(3)在适用的情况下用于估计存货数量的方法,如可能需要估 计煤堆的重量;

(4)对存货在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移动以及截止日前后期间出 入库的控制.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不够充分适当,注册会计师需 要考虑其对存货监盘安排的影响并与管理层及时进行沟通.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程序的充分、适当性存 在疑虑,应当在存货盘点开始前予以解决.

三、如果被审计单位存货存放在多个地点,注册会计师在计划 监盘程序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 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第

3 段提及,在计划存货监盘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存 货的存放地点(包括不同存放地点的存货的重要性和重大错报风险) , 以确定适当的监盘地点.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存放在多个地点,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 被审计单位提供一份完整的存货存放地点清单(包括期末库存量为 零的仓库、租赁的仓库,以及第三方代被审计单位保管存货的仓库 等) ,并考虑其完整性.如果对被审计单位提供清单的完整性存在疑 虑,注册会计师可以: (1)检查被审计单位存货的出、入库单,关注是否存在被审计 单位尚未告知注册会计师的仓库(如期末库存量为零的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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