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2
―1―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株人社发〔2018〕55 号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企业(单位)招用 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株洲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 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18 年9月6日文件 ―2― 株洲市企业(单位)招用 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切实发挥就 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7〕164 号)文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并在株洲市本级或所属的区、县(市) 级社会保险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适用本细则(以下 简称企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按照 本细则规定受理和审核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并核拨社 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 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按不低 ―3―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 ) ,并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 第五条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 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的 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

(三)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在毕业的自然年度内未实现就 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 校毕业生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与劳动 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

3 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 法定退休年龄. ―4―

(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 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九条 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 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十条 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于每季终 了后

30 日内申报上季度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企业可就近到市或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 报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地确定后

2 年内不得更改申报地.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 《株洲市企业社会 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 1) 、 《株洲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 单》 (附件 2)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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