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2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

(二)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备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

(三) 《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原件及复印 件;

(四)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5―

(五)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 企业员工花名册;

(六)高校毕业生有效学历在线验证码(学信网下载) ;

以上资料第

(一)项为企业首次申报提供,第

(二)项为招 用符合条件人员首次申报时提供,第

(三) 、

(四)项为每季度申 报时提供,第

(五)项为小微企业首次申报或每年第一次申报时 提供,第

(六)项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时提供.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按季补贴的方式受 理、审核和发放.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后, 依 托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申报企业资格、就业困 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资质及已享受社保补贴期限、 劳动合同签 订(合同起止时间) 、社保缴费、就业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在《株洲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附件 3) 上签署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后, 在人社 部门网站上公示

5 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 和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号码的身份证号码) 、补贴标准、补贴 月数及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6―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 复核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下拨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享受补 贴的人员所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进行登 记,注明享受补贴的种类和期限,并录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 息管理平台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管理 模块.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开设服务窗口、 设立咨询电话、 开展网上服务等方式, 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 补贴受理、补贴查询等服务.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对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 回补贴资金,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 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其所属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 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 务信息管理平台做好补贴审核, 并加强原始资料和电子档案的保 管工作. ―7―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社会保 险补贴资金的监管,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株洲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株洲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3.株洲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 ―8― 附件

1 株洲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申请单位名称 企业行业 企业规模 养老保险单位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主要经营地址 经办人员 姓名 工作部门 联系电话 补贴人数 合计 就业困难人员 高校毕业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户名 缴费情况 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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