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2 |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 年8月16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洪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家盛 、党铁柱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学英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平、宋海良 4.其他信息:无1/4公告编号:2018-015
(三)基本案情:
2015 年4月1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加热炉技术改造项目供 货合同》,以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约定:卖方负责承包买方 1#加热炉的技术改造项目,总金额 1,300 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承 兑汇票,买方在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 为预付款,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且卖方开具合同总额 40%的发票 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卖方全部设备、材料发至买 方现场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 价的 30%,加热炉全部改造项目完成、考核验收合格,根据买方现 场出具的确认文件,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作为验收合格 款,设备质保款为合同总价的 10%,待质保期满,买方现场确认后 予以支付,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 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进行了 1#加热炉技术改造 等施工工作,于2015 年8月9日完工.被告自
2015 年7月16 日 开始付款,截至
2015 年11 月26 日,被告共计付款
910 万元.原 告主张欠付工程款
260 万元,应当于
2015 年8月9日给付,质保 金130 万元应当于
2016 年8月9日给付,因被告未给付,故要求 分别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 算逾期给付利息.被告主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未依据合同 的约定开具全部的增值税发票, 但认可涉诉的 1#加热炉已实际交付 使用.
2 /
4 公告编号:2018-015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天铁热轧 板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
390 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诉讼依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相关合同及往来文件.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涉诉工程的施工存在质 量问题,不具备付款的条件且原告未依据合同的约定开具全部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因不能付款的责任不在被告方,故也不存在支付利 息的问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案诉讼 费应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 年12 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2 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