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2 |
666 号,结果如下:
(一)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赛 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3900000 元;
(二)驳回原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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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告编号:2018-015 案件受理费
38000 元,由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 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但造成了资金的占用,使公司流动 资金减少.公司将积极、合法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财务方面,造成了公司的资金占用,使公司的流动资金减少, 公司动用更多的资金来满足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月26 日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