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2 |
(2)如果重复检查在一个特定检查区域多次出现
2、3 级腐蚀, 则应当对重复检查的间隔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且不能推迟对
2、3 级 腐蚀的处理;
(3)在执行非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的维修任务时发现腐蚀,意 味着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的失效,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
AC\121\65?7?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4)在运行环境的改变和执行改装涉及到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 规定的检查任务和区域时, 航空运营人应当对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进 行相应的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改善. 8.3.2 腐蚀检查任务的改善包括但不限于: (1)缩短检查间隔;
(2)多次进行防腐处理;
(3)附加排水装置. 8.4 腐蚀损伤的记录与报告 8.4.1 除在工作单卡中记录每项腐蚀检查任务的检查结果和处 理措施外,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每架航空器专门的腐蚀损伤记录 单.腐蚀损伤记录单中应当至少记录任何发现的腐蚀损伤的检查日 期、任务号、腐蚀损伤的级别、原因分析、修理情况和为完善腐蚀预 防与控制大纲所作的必要的修订(当需要时) .腐蚀损伤记录单应当 与航空器单机档案一同保存. 8.4.2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运营人应当在
72 小时内向相应的民 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1)在首次检查门槛值检查时发现任何
1、
2、3 级腐蚀;
(2)在任何重复检查时发现
2、3 级腐蚀;
(3)在任何检查时发现蔓延腐蚀;
(4) 在执行非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规定的维修任务时发现腐蚀. 8.4.3 航空运营人向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报告应当至少包 括下述内容: (1)机型、国籍登记号、使用时间(包括日历时间、飞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