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02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前, 公司股 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应当在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 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重庆霏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发起时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挂牌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

1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重庆霏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 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二) 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 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 大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 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 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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