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2 |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重庆霏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提案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