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3

1 ― 关于公布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 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 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18 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 《基金目录》 , 见附件) , 并公布全省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

18 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 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 性基金项目(共9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共9项).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综〔2019〕11号―2―

二、2019 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 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 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 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 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 拒绝支付.2019 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 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 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 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17 年江苏省 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8〕9 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8 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3月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印发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各不同,总体为3 -40元/平方米.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 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 号,财税〔2015〕 122号,苏财综〔2016〕20号2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 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 〕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中央对地方成 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定额提取部 分,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剔除上缴中央 部分,在返还市县前)提取3%;

市、县水 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收取和分成 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 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 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苏政发〔2011〕66号(2)农业重点开发建设 资金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 占用土地时缴纳,苏南2400元/亩、苏中 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扣除2%业务 费、1%奖励后,省60%、市10%、县区 30%,苏北五市县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 目扣除3%后全额返还. 苏政发〔1991〕148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 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 、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 〔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 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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