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3 |
一、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9项) 附件 第1页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 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 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 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 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 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 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 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 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 〔2016〕60号、苏财综〔2016〕5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 供的应税服务免征.
4 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 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 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 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 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 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 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 2019〕15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 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
5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 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 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 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 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 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 苏财税〔2019〕15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 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 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 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规 定执行.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 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 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省集中市县5%.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 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 〔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 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 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财税〔2017〕18号、苏财 综〔2017〕17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 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 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 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