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03 |
2017 年4月12 日省政府第
10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 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 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 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 导.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 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 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 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 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 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 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 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 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 制度. 第八条 鼓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采用先进 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推广绿色建材、 绿色施工和绿色建筑,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 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 以上的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 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 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 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 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