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03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 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授权书;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 身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

3 日内核发工 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

对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 量监督.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规 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上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施工许可证、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 强制性标准、 监督工作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结合工程的规模、类别和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照 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 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并 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勘察企业出具的勘察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全 面, 数据准确. 勘察企业应当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设计企业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 度要求,对住宅工程应当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 施.设计企业应当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 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和有 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对因勘 察、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 理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 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应的专职质 量管理人员, 并保证其到岗履职;

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工程施工所需的规范标 准、测量工具、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工程 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常见问题等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 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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