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03

8、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 毛重、体积(立方米)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达 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 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9、保险 9.1 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器具等,从卖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承担 全额保险费.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 一切险 .

10、付款 10.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0.3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毕后

48 小时内将上述 10.2 条要求除第

4 项外的单据航寄给买方. 10.4 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条件安排付款,卖方在要求付款前,应向买方提供 国家税务发票.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2)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5)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 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质量保证期 1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 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期内 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 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 障负责,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12.2 根据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 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2.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 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3、检验 13.1 买方根据需要将派人参加中间监制和出厂验收或派代表参加交货地点验收. 13.2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不 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3.3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经过商检局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发现 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 方应根据第

15 条规定立即向卖方提出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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