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4

1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鲁应急发〔2019〕43 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应急局、公安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依法 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山东 ―

2 ― 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9 年5月13 日―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 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 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 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立案监 督和审判等工作. ―

4 ―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 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 额、情节、造成的事故及其他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 释、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 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移送.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管辖权的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 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第五条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主要包 括下列类型:

(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四)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五)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七)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八)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九)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十)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十一)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十二)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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