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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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十三)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
(十四)涉嫌非法经营罪;
(十五)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十六)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十七)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印章罪;
(十八)涉嫌妨碍公务罪;
(十九)涉嫌失火罪;
(二十)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见附件(附件 1: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 嫌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 提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 通报、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 实施法律监督.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
6 ― 法》规定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
2 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 的负责人审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 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 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案件材料;
不予批准移送的, 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重大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 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可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行 政案件进行集体审查研判,决定是否移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 定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 案件讨论或书面向其咨询.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 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书》 (附件 3) ,并附 下列材料.案件移送书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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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 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 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 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 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 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 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票据、合同、证明文件等其他与案件 有关的证据材料.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 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 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移送档 案. 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机关经办的案件进行督查,发现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