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4 |
3 日内,提交《不予立案决定提请 复议书》 (附件 7) ,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建议书》 (附件 8)建 议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复 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 之日起
3 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依法进行立案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进 行立案监督的,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 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及说明理由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 决定材料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材料. ―
11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 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 案后撤销案件的理由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
7 日内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 销案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支持不予立 案、撤销案件的检察意见.认为有关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 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立案,并将 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 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不 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 材料,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
3 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 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 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 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 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判决书送达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
12 ― 可以同时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并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 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 察院自行侦查需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协助的,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自行办理的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刑 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 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 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 情况通报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 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 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对有关涉嫌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