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4 |
15 中利债 全部或部 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
15 中利债 回售申报 日为
2018 年11 月2日-8 日(不含非交易日) .
2018 年11 月10 日,公司发布《关于
15 中利债 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
15 中 利债 的回售数量为 2,499,826 张,回售金额为 266,231,469.00 元(包含利息)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剩余托管数量为
174 张.2018 年11 月30 日本期债券回售完成,目前本期债券余额为
17400 元.
二、本期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2019 年2月1日
2、计息期限:2018 年11 月30 日至
2019 年1月31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 息
3、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
4、债券面值:100 元/张
5、每张兑付净价:100 元
6、债券余额:17400 元
7、兑付比例:100%
8、计息天数:63 天
9、每张债券派发利息金额:计息天数/365 天*票面利率*每张债券待偿还 本金=1.1219 元
10、每张债券兑付兑息总金额(税前) :100+1.1219=101.1219 元
11、扣税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实际每张兑付金额为 100.8975 元,其中本金
100 元,利息 0.8975 元
12、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实际每张兑付金额为 101.1219 元,其中本金
100 元,利息 1.1219 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摘牌日:2019 年2月1日(于2019 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终止交易)
2、债权登记日:2019 年1月31 日
3、兑付兑息日:2019 年2月1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1月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15 中利债 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 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本 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11 月7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