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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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 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 立即解除;
龚兆芹应当 在收到仲裁裁决十日内将兴化市金东门花苑
1 号楼东侧附房交还兴化盈兴置业有限公 司,并给付违约金11800元 以及仲裁费19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义 务,兴化盈兴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龚兆芹在签订的备 案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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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 的同时已给付兴化盈兴置业有限公司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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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元.由于龚兆芹涉及多宗案件作为 被执行人由兴化法院执行,兴化盈兴置业有 限公司已将龚兆芹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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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元的房款 交付给兴化法院. 本院认为,兴化盈兴置业有限公司将龚 兆芹原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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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元的房款交付给兴化 法院应视为退还龚兆芹房款,依据生效仲裁 裁决确定的内容,兴化盈兴置业有限公司与 龚兆芹签订的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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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 5号 《商 品房买卖合同 》 所涉及房地产的所有权应当 归兴化盈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现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决如下: 兴化盈兴置业有限公司与龚兆芹签订的 备案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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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 5号《商品房买卖合 同》所涉及的兴化市金东门花苑
1 号楼东侧 附房归兴化盈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田志友 执行员:徐勇执行员:潘贻杰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章)2013年 3月15日 书记员:戴金江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按理说,中奖这等好事,人们自 然会喜闻乐见,并兴高采烈地前往领 取奖品.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