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4

(b) 条例第4条 、 12(4)条、63条;

(c) 条例第11(4)(a)及(b)条、11(5)(b)条;

(d) 条例第12(1)至(3)条;

以及(e) 条例第11(5)(a)、 12(5)(a)条.反陈述理由11. 申请人於2007 年9月依泄沙闪,注册地址在福建省晋江市的一工业区内,业务以生产及出口拖鞋类产品为主,产品主要内销,也有外销往欧盟、日韩和香港.12. 反陈述理由第3及第4段指,申请人在2010 年於中国大陆已就涉讼商标及类别25 货品获得商标注册,并声称自2008 年以来从未间断使用涉讼商标,亦在广告宣传上投放了不少资源,令该鞋业品牌在大陆的名声及至家传户晓的地步.惟申请人没有提出书面证С稚鲜鲅月.13. 申请人把反对人的 SPEEDO 商标与涉讼商标并排作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否认其相类似或会导致公众对两项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14. 申请人也藉反对人拥有的多项 SPEEDO 商标涵盖共9类别货-4-品为理由,质疑反对人是否真的在这麽多行业中实际使用该品牌,认为若没有的话,反对人在相关行业中注册的商标不应获得支持.15. 申请人要求撤销是项反对,并指反对人应承担本案的讼费.相关日期16. 在本法律程序中,没有证允旧昵肴嗽谙愀凼褂蒙嫠仙瘫,本人在审理各项反对理由时,须考虑的日期是2012 ?12 月7日( 相关日期 ), 即申请人提交涉讼注册申请的日期.证17. 反对人於2014 年3月26 日根嬖虻18 条,提交一份由其董事Andrew Michael Long ( Mr Long )作出的法定声明( AML 声明 ) 及中文译本,其后於2014 年6月4日提交另一份中文译本以取代原先的中文译本.AML 声明附有十项证物Exhibit-1 至Exhibit-10.申请人则没有提交任何证.反对人的证 18. AML 声明第4至第6段简介反对人於1910 年在澳洲成立,业务由原来的内衣扩展至泳衣制造,在1928 年由一位员工创造了反对人的第一个广告标语 Speed on in your Speedos , Speedo 品牌便从此诞生,并迅速地在泳手及普罗大众的心目中建立了地位.Exhibit-1 是关於反对人的历史与发展的一本品牌书(brand book)的副本,所涉及的货品全部只与游泳有关.19. Mr Long 指反对人自1928 年起在澳洲始用 SPEEDO 商标、在1933 年首次在当地取得商标注册、4并至少早在1977 年已在香港使用.Exhibit-3 列出反对人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就反对人商标涵盖多项类别货品及/或 服务获得或正在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及其细明.Exhibit-4 是该等商标注册及/或 续期证书样本的副本.4Exhibit-2. -

5 - 20. AML 声明第9段指反对人的商标包括以下五项( 该五项反对人商标 ):

5 申请/注册 编号及商标 类别 申请/注册日期 货品说明

19801789 ( 商标

1 )

25 1997 年1月28 日 游泳装、恤衫、短衫、衬衣、 浴帽、背心、内裤、套装、裤子、套装裤、便裤、短裤、短裙、连身裙、毛线衣、田径服、 套头衣、羊毛衫、外套、运动 衣、夹克、睡衣、睡袍、滑水 衣、内衣裤、袜类、鞋类

19801790 ( 商标

2 )

199914183 ( 商标

3 )

25 1995 年7月17 日 服装,鞋,帽.

3000010916 ( 商标

4 )

25 2003 年4月25 日 游泳装、游装三角裤、游衣、 比坚尼、泳袍、游裤、游泳套 装、游泳短裤、泳帽游泳保护 衣、潜水衣

300935217 ( 商标

5 )

25 2007 年8月16 日 服装、鞋类、帽类、游泳装、 泳帽、潜水衣 21. Mr Long 除了列举该五项商标之外,并没有阐明该些商标在本案的角色.由於该五项反对人商标与涉讼商标同样只涉及类别25 货品,在本案没有进行聆讯的情况下,本人只能推测Mr Long 提及该五项反对人商标的目的,是要把其在本案中打算依赖的37 项商标(上 文第5段)限 制至该五项.22. Exhibit-5 是反对人在2011 及2012 年在以法国、英国、义大利和澳洲为主的国家流通及使用的广告、媒体报导、剪报、新产品发布5见於 AML 声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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