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4

6 段. -

8 - 第11(5)(b)条提出就恶意抢注的反对,亦涉及反对人商标的商誉或声誉问题.为方便讨论,本人首先在此作出有关评估.34. 反对人商标的使用证母攀黾衔牡18 至29 段,本人能从其辨别反对人於相关日期曾实际在香港及/或 香港以外使用、而又在该五项反对人商标之列的有以下两项:反对人商标 经证明的使用领域 商标 1: 香港 (Exhibit-6) 商标 3: 香港 (Exhibit-6) 由於商标1及商标3经证明的使用领域是香港,因此,本人会集中评估反对人在香港市场的使用证.35. 反对人指其於有关年度在香港推广及宣传Speedo 品牌所花的费用约为港币一百至二百多万元,8其在香港的年度销售额则达到港币三至四千万元.9虽然Mr Long 没有就这些推广费用及销售额提供个别细明,但Exhibit-6 显示反对人於2007 至2012 年期间的确在香港广泛使用包含 SPEEDO 元素的商标於以关乎游泳、沙滩或水上活动为主的反对人货品,并且持续进行了大大小小的推广及宣传活动,因而获得可观的销售额.36. 综合以上分析,并在申请人没有举证挑战反对人声称其商标的使用的情况下,本人接纳反对人的证阋灾っ,反对人在相关日期前於香港使用其包括商标1及商标3的标志在其(尤 其与游泳、沙滩或水上活动有关的)货 品上享有大量的商誉和声誉.根趵12(1)至(3)条提出的反对37. 条例第12(1)至(3)条订明:8上文

27 段.

9 上文

28 段. -

9 - 「 (1)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同;

及(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 前者 )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 后者 )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2)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同;

(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 前者 )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 后者 )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或相类似;

及(c) 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3)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类似;

(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 前者 )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 后者 )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或相类似;

及(c) 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38. 就条例第12条所提及的 在 先商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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