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04 |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 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 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 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 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 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 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 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 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 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 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 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 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 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 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 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 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 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 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 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 (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 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 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 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