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04 |
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 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 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 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 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 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 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 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 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 算个人所得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 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 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 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 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 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 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 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在取得 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 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 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 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 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 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 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 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 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 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 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 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 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 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 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 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 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 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 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 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 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 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 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 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 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 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 减征、 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 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