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5

7 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2010 版) 产品特点,必要时结合现场评审情况,决定产品检验方式: (1)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依据所确认标准,对申请企业提 交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符合性评价和确认. (2)抽样检验:按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认定产 品和(或)关键过程的产品,由认定机构制定产品抽样检验方 案,安排人员进行抽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 (3) 现场检验: 对认定产品必须在生产或使用现场进行检 验时,认定机构应按照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现场检 验方案,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产品检验工作. 认定机构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验 结果的判定,判定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形式. 6.综合评定 认定机构在组织完成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 应安排对申请企业全部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是对认定过程 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现场评审结论和检验结果的符合性进 行评定,基本要求: (1)所有受理、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检验结果必须完成 且经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认定综合评定工作. (2)认定综合评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3)综合评定人员不能是所评定项目的现场评审人员. 认定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提出认定意

8 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2010 版) 见,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意见包括: (1)推荐;

(2)不推荐.

(四)结果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认定报告意见,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 程及意见等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形成《再制造产品目录》并 向社会公告. 同时,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网站发布. 再制造产品认定结果不设有效期,当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生 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 部及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取消产品认定资格,予以公告.

三、认定标志与信息明示

(一)认定标志 (1)标志样式

9 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2010 版) 图 再制造产品标志样式及尺寸 (2)认定标志使用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 再制造产品标志.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 产品标志.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保证认定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 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定标志的颜色一致并清晰.

(二)信息明示 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明示再制 造产品的生产厂名称、产品识别代码、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

四、异议处理 任何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10 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2010 版) 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 调查处理,反馈结果.认定机构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协助 进行相关情况调查.

五、专家管理 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专家资格条件 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再制造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能源资源节约及再制造产业政策,熟悉再制造 产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聘任制度,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 管理. 2.认定机构根据认定产品所属行业领域,选择相关专家参 与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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