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6 |
5 - (1) 物料储存 含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盛装含 VOCs 物料的容 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或至少设置遮阳挡雨等设施. (2)物料转移和输送 含VOCs 物料应优先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采用非管道输送方 式转移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并在运输和装卸期间保 持密闭. 2.以VOCs 为原料的物料投加和卸放 (1)含VOCs 的液体物料应采用高位槽或计量泵投加;
投 加方式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加料应采用导管 贴壁给料. (2)采用高位槽或中间罐投加含 VOCs 的液体物料时,所 置换的废气应配置蒸气平衡系统或废气收集系统. (3)粉状物料投料应采用自动计量和投加,或采用固体投 料器密闭投加,且收集投料尾气至废气收集系统. (4)投料和卸(出、放)料应密闭,如不能密闭,应采取 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3.化学反应单元 (1)反应釜的进料口、出料口、观察孔、设备维护孔以及 搅拌口等应保持密闭. (2)反应釜进料置换废气以及氧化、氢化、酯化、磺化、 卤化、烷基化、酰化、羧基化、硝基化等反应尾气应排至废气 -
6 - 收集系统. 4.分离精制单元 (1)干燥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废气应排 至废气收集系统.若未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在独立的密闭空间 内进行相关操作,或者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2)固液分离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设备 排气孔排放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若未采用密闭设备, 则应在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相关操作,或者采取局部气体收 集处理措施. (3)蒸馏装置排放的废气应经冷凝装置冷凝,不凝尾气应 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4)萃取、吸附等装置排放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5)有机高浓度分离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废气排至 废气收集系统. 5.抽真空系统 (1)对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无泄漏 泵,泵前与泵后应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 (2)因工艺需要使用水喷射真空泵和水环真空泵的,配置 循环水冷却设备和水循环槽(罐) ,水循环槽(罐)密闭,并排 气至废气收集系统. (3)真空泵排放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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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1.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 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按表
1 要求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且不低于
15 米, 如排气筒高度低于
15 米,按相应标准的 50%执行. 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VOCs 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可设置一根 VOCs 排气筒,采用 其他方法治理 VOCs 废气的,一栋建筑一般只设置一根 VOCs 排 气筒.新建项目环评文件中应论述排气筒数量和高度设置的合 理性.排气筒要按照《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要求 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 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 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3.检维修护 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 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 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产生逸散 VOCs 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