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6

2002 年在中国成功注册了 潍柴 及 weichai 及图 相关商标, 注册日期远远早于系争域名的注册日期.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 利或合法权益.经投诉人核查确定,被投诉人不以任何方式附属于投诉人, 且与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许可、授权或者其他任何业务关系,投诉人 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潍柴系列商标、潍柴企业字号.同时,就投 诉人所知, 被投诉人并不持有任何 潍柴 及 weichai cnweichai 商标, 且被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与 weichai 也毫无关联. -

4 - (3)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一,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页上宣传销售投诉人的产品,足以令相 关公众在登陆该页面后即认为该网站及其展示的产品与投诉人存在某种联 系,并进行下一步的点击.第二,被投诉人明知潍柴品牌的知名度而恶意 注册争议域名,且其使用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 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是2014 年6月13 日,此时投诉人的 weichai 及图 商标已享有盛誉并 为广大公众所熟知,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同属山东省地区且其经营的业务范 围与投诉人处于同一行业,所以其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品牌的知名度.投 诉人认为, 被投诉人是在明知潍柴品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注册争议域名的, 其目的即为了混淆其与潍柴品牌之间的区别,属于恶意注册行为.为了拓 展潍柴品牌在中国地区的业务范围,投诉人亦非常注重通过国际互联网推 广和提升潍柴品牌的产品和服务.投诉人公司官网域名为 www.weichai.com (注册时间:2001 年2月6日) ,并将其网站作为其 商业化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每个月均拥有过万的访问量,而争议域名仅 在投诉人域名的前面添加了 cn 两个字母就进行了注册并使用, 并在争议域 名所指向的网页上销售投诉人的相关产品,令相关公众登陆争议域名网页 后误认该网站与投诉人存在某种联系或者网站上的产品系投诉人旗下的产 品,继而诱使公众进行下一步点击操作或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此时,投 诉人官网的点击率必定受到影响,从而破坏了投诉人利用其合法权益的域 名正常开展网上业务的权利.与此同时,过多侵权产品的出现必定降低投 诉人及其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令消费者对投诉人及其品牌的信任度 逐渐下降,最终破坏了投诉人长期以来苦心经营所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 综上,根据《政策》第四条 b 款的规定,被投诉人的以上行为构成了 明显的恶意,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诉人的相关抢注域 名的行为构成对投诉人商标权的侵犯,投诉人的主张应当得以支持.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

5 - 附件1:争议域名信息;

附件2:商标注册证;

附件3:投诉人所获荣誉及奖项、投诉人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情况、 潍柴动力产品照片;

附件4:授权书;

附件5:营业执照;

补充证据:潍柴官网及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截图.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4. 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政策》的 约束. 《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 4(a)条的规 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 混淆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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