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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产品生产必备条件 (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 I 目录1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民用硝化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8 5.4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 5.5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

6 证书和标志.13 6.1 证书.13 6.2 标志.1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4

8 监督检查.15

9 收费.15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6

11 附则.16 附件

1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7 附件

2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9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0 附件

5 检验报告.31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35

1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

344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30 号)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 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划分为

2 个产品单元(见表 1) . 表1民用硝化棉产品单元及产品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等级

1 涂料用硝化棉 特等品、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赛璐珞用硝化棉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 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品审查部)设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 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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