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6 |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 (指 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组批规定,一般每批数量不超过
10 吨)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合格证和说明 书上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 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 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
4 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 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完成对企 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