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06 |
(一)通过书面形式每年定期采集需求.
(二)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不定期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专题调研影响飞行安全的空域问题. 空域用户、空中交通服务和其他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空域管理部门反 映空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改善空域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空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空域使用需求, 确定满足空域使用需求的总体目 标和阶段性目标,明确处理具体空域事宜的原则和计划,组织技术人员研究提出空域 建设方案. 第十条 空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空域建设方案,有条件的,应当利用计 算机辅助评估工具评估空域建设方案,并根据结果修改空域建设方案. 论证或者评估空域建设方案应当包括方案的可行性、 安全水平和经济性等方面的 内容.此论证或者评估无法量化时,可以根据业务判断做出结论. 空域建设方案应当征求空域用户、空中交通服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 这些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 空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上报空域建设方案, 并进行必 要的协调,使得空域建设方案获得批准. 空域建设方案批准后,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空中交通服务设 施建设部门、飞行程序设计部门和航行情报服务部门. 第十二条 空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空域建设方案, 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详细 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修改相关规定,修改飞行程序设计方案,建设 必要的设施或者设备,培训有关人员,发布航行情报资料等.必要时,可以提出分步 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空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修改相关规定, 组织培训有关人员,建设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修改相关的飞行程序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航行情报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空域建设方案涉及的航行情报资料. 对外发布或者提供的空域数据, 应当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 部门审核处理后对外公布.
4 通常情况下,空域建设方案的启用时间应当与航行情报资料生效日期一致 (AIRAC).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应当根据批准的空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 具体组织实施空域建设方案. 涉及跨越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空域建设方案, 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协调有关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实施. 第十六条 空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监督和处理空域建设方案的实施情 况:
(一)空域建设方案实施后的
7 日内,空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值班或者委托有关空 中交通服务部门监督空域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收集反馈意见,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 存在的问题.
(二)空域建设方案实施后的
1 个月内,空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空域建设 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上报或者通报有关单位.
(三)空域建设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空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确定 解决办法并协调落实,查找问题出现的原因.这些情况应当包含在第
(二)项的书面报 告中.
第三章 飞行情报区和管制区
第一节 飞行情报区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国飞行情报区的总体规划, 协调确定涉及周边国家或者地区飞行情报区的划设方案, 并且报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后 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全国飞行情报区总体规划方案, 结合本地区 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提出飞行情报区调整的具体方 案,并上报民航总局. 飞行情报区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