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6

(一)现行飞行情报区的运行状况,调整飞行情报区的必要性.

(二)具体方案:

5

1、飞行情报区的名称.

2、飞行情报区的范围.飞行情报区的水平范围用地名和地理坐标表示,无地名 的点可以仅使用地理坐标表示, 地理坐标精确至秒;

飞行情报区的垂直范围用米表示.

3、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建设需求.

4、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范围.

5、拟启用时间.

(三)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研究提出飞行情报区的划设方案并报民航 总局审核同意后,应当协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空军、海军(以下简称总参谋 部、空军、海军)等单位同意并上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在协调确定涉及周边国家或者地区的飞行情报区划设方案时, 民航总 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协商总参谋部、外 交部等有关单位,并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应当审核飞行情报区调整方案并报民航 总局同意后,上报总参谋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飞行情报区的划设或者调整方案批准后,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应当将飞行情报区的名称、 范围等信息通报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 并协调确 定其代码.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发布飞行情报区的名称、 代码、 范围 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并组织协调有关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具体实施飞行情报区 的划设或者调整方案.

第二节 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国民航高空和中低空管 制区的总体规划,按照规定协调和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全国民航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总体规划 方案, 结合本地区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 研究提出本地 区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划设或者调整方案,并上报民航总局.

6 管制区的划设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行管制区的运行状况,划设或者调整管制区的必要性.

(二)具体方案:

1、管制区的名称.

2、管制区的范围;

管制区的水平范围用地名和地理坐标表示,无地名的点可以 仅使用地理坐标表示,地理坐标精确至秒;

管制区的垂直范围用米表示.

3、空域类型及其范围.

4、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建设需求.

5、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单位.

6、划设管制扇区的计划.

7、拟启用时间.

(三)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审核高空管制区的划设或者调整方 案,报民航总局同意后上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批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审核中低空管制区的划设或者调整方案, 并协商空 军同意后上报民航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划设或者调整管制区的方案批准后,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 将管制区的名称、 范围等信息通报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 并协调确定其代码. 第二十八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发布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的名称、 代码、范围、空域类型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并组织协调有关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具体实施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的划设或者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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