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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审计署就地政总署在新界实施小型屋宇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找出可予改善的地方.
小型屋宇政策的实施需予改善小型屋宇政策的实施需予改善小型屋宇政策的实施需予改善小型屋宇政策的实施需予改善2. 委员会察悉,审计署在这次审查中的观察所得,与在1987年的帐目审查中所见相同,即原居村民在完工证发出后不久便出售小型屋宇的问题依然存在.审计署发现,在53宗个案中,原居村民在完工证发出后平均3日 内便申请准予出售小型屋宇.该53间小型屋宇的分层单位几乎全都在撤销转让限制后约5个 月内售出.审计署认为,不少原居村民利用其可以优惠条件获批建小型屋宇的资格从中取利,而政府认为 这是一项具价值的特权,尤其是在物业市道畅旺的时候.在2001年6月, 上诉法庭促请地政总署注意建造小型屋宇申请出现不合法协议的问题.地政总署得悉有关问题,并已针对该问题采取若干行动.3. 委员会质疑:?? 上文所述的问题,是否构成原居村民滥用建造小型屋宇的特权,利用其可以优惠条件获批建小型屋宇的资格从中取利;
及?? 这些问题是否由於地政总署并无采取应有的行动所致.4.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先生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先生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先生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先生在2002年12月 9日 的公开聆讯中回应时表示,问题的症结是,根缫榫值墓兰,现时有权建造小型屋宇的男性原居村民约有24万人,但并无足够土地满足此方面的需求.他表示,与其采用审计署所建议的方法去解决问题,他打算在任期内全面检讨小型屋宇政策及相关的议题,而他希望在这段时间内可以一次过解决有关的问题.5. 就此,委员会询问检讨的时间表及该项检讨会否在一年内完成.6.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在2002年12月30日的函件(附 录附录附录附录50)中答称,小型屋宇政策检讨涉及复杂和互有关连的事项,例如怎样善用土地资源、与小型屋宇发展有关的环境及运输设施配套等问题.房屋及规划地政局打算全面检讨小型屋宇政策,以寻求解决与这政策有关的新界小型屋宇批建事宜
127 问题的适当方案.就此,该局会谘询有关各方,以期达成一些初步结论,然后再谘询公众.鉴於有关的问题错综复杂,这阶段的工作未必能够在一年内完成,但该局会尽量加快进行检讨工作.7. 委员会认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在函件内所作的承诺,远远不及他在公开聆讯中作证时所作的承诺.委员会询问,他的目标是否依然是在任期内检讨小型屋宇政策,以及一次过解决有关的问题.8.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在2003年 1月 29日的函件(附 录附录附录附录51)中再次确认他在2002年12月 9日 公开聆讯中所述的意向及期望.9.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亦在2003年 1月 29日的函件中指出,他在2002年12月30日的函件中所作的承诺,概述了他打算采取切实而可行的 首要步骤,以落实其意向,而他亦估计这阶段的工作未必能够在一年内完成.10. 关於全面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的,委员会询问:?? 鉴於政府帐目委员会在1988年 1月 第十号报告书曾建议检讨批地予原居村民不再在本港居住的男系后裔的问题,当局其后进行有关检讨后所得的结果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