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6 |
2013 年9月印发的 《临 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的部分条 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 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2日2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5 号) 、 《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6 号)等有关 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2013 版) 》 (鲁财办发〔2013〕7 号)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 各类市属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相关资 产,参照本标准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主要是指通用办公设备和 办公家具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 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包括特殊需要的 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应按照与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3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 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定的节能、节水、环保产 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购建和装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 (计投资〔1999〕2250 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置,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 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八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量设置标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第九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 用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购 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 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十条 价格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 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在满足基本使用需求的前提下 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 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 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 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单位现有存量资产(包括本标准施行前已经
4 超标准购置)继续使用,新增资产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 单体空调按本标 准配置. 第十四条 处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省市 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工程 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对本标准执行后, 违反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