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06 |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风不正、弄虚作假;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受警告以上 ―
10 ― 行政处分;
(四)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七)进站后
6 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 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 续,3 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将按属地 原则转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为本校流动编制人 员,其人事、组织关系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年薪制,底薪为
15 万元.相关发放标准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 办法》执行.上述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单位)共同承担,其中档 案工资按人社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 人部发〔2006〕89 号)执行.病假、事假、旷工达到一定时间的, 要减扣一定额度的薪酬,具体参照《浙江师范大学绩效工资管理 与发放办法(试行) 》 (浙师人字〔2013〕10 号)确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与本校流 动编制(年薪制)人员同等的养老、医疗、失业与工伤等社会保 ―
11 ― 险及公积金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租住学校 住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租金,或由学校提供租房补贴(校 本部
800 元/月,杭州校区
1800 元/月) .在职博士后、本地有住房 的博士后,学校均不提供住房或租房补贴.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 员享受其在职单位相关待遇.博士后人员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学 校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优秀,符合所在学科招聘 计划的,可直接聘用,并享受当年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其博 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可纳入 A 类博士、青年教授(副教授) 、高 层次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等聘期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安排:
(一)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根据属地原则在 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 它有效证明材料, 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 住户口手续;
(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 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人员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三)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 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资助、奖励及经费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助新进站博士后
2 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
12 ― 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学院、学科或合作导师可以给予 一定的配套.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师范 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等,属博士后绩效考 核超额完成部分的,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 第三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及使用管 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中博基字〔2008〕1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