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7-07 |
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18 周岁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自然人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 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的,保2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 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一级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 )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一 级伤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如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险人按上述约定给付一级伤残保险金,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