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07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保险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 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工作和学习的被保险人配偶及子 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列明) .若连带被保险人包含未成年子女, 应是出生三十天后并已出院的投保人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第三条 投保人 凡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下同) ,未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工作或学习的、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 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 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 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 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