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07 |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 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一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每一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
(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整容、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蹦极、漂流、滑雪、跳伞、攀岩、探险、狩猎、生存训练、武术比赛、摔跤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七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期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饮酒驾车、醉酒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精神病、癫痫病发作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2 第八条 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 任. 第九条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0 元/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人, 未成年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并且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能大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续保时,保险人有权 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费率调整保险费率.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在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了续保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将延续.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