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8 |
她 并表示,法院 如认为 不发出 命令将 符合该 子 女的最 佳利益,而父 母双方 亦同意 有关做 法,则会作出 不 发出命令 的 选择.她补充,根庖榉,法院可作出命令规定子女的权益须有独?代表 ,而 所涉及 的费用 应由有 关的离异父母 承担;
如 有需要 ,他们 可申请 法律援 助.她 向委员 保证, 政府当局不会草率透过立法制订该模式.当局已展开为期4个月的公众谘询,以L集社会各界对条例 草案 初稿及 相关支 援措施的意见.政府当 局会 考 虑上述 意见, 就条例 草案初 稿作出 适当的 修订, 其 后於适 当时候 提交立 法会. 经办人/部门65.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回应 时表 示,合共 11由 具经验 的社工 组成的保护 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将会继续为面对家庭暴力风险的离异家 庭及较 多冲突 的家庭提供专 门服务.鉴於 不少离婚个案需经由社工协助安排父母与子女接触,社会福利署(下 称 社 署 )会致力(a)藉先导计划所汲取的经验,加强这方面的支援服务,而不管 当局 会否引 入拟议 法例,先导计 划亦会推行;
及(b)加强对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和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前线员工的培训. 6. 就部分团体建议设立养费管理局以协助代收养费,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公民事务)2(下称 首 席助理秘书长(公 民事务) )回应时表示,政 府当局 之前曾 仔细研 究有关 建议,并认为 对 养费 受款人 或纳税 人来说,设立 养费管 理局 的建议将不大可能会较改善现有制度带来更大的好处.当 局为改 善养费制度 而采取 的措施 包括: (i)放 宽法 院发出 扣押入 息令的 条件,使 其发出 程序 更 具弹性;
(ii)若 养费 支付人 拖欠 养费,须 缴付 欠 款利息,更可能 要缴交 附加费;
(iii)指 定政府 部门 (即入境事务处、运输署及房屋署)可 向出示足够资料的律师免费披露养费支付人的地址,以便他们采取法律行动,追讨养费;
及(iv)推行宣传及教育活动,以加深市民了解养费支付人的责任、养费受款人的权益,以及受款人未获支付 养费时可使用的服务.政府当局会继续留意养令的执行情况,并考 虑於适 当时候透过立 法及 行 政措施 ,加强 对养费受款人的支援. 政府当局7. 主席要求民政事务局提供文件,说明过去5年 养令 的执行 情况. 讨论8. 何俊仁议员支持该模式的概念,但十分担忧 拟议 法例的 推行会对不同 方面,例 如离异 家庭 及家事法庭的人手需求(其 工作量已相当沉重)造 成影响.他促 请政府 当局就 拟议法 例的推 行进行影响 评估,并 在条例 草案生 效前,为离异 父母及 其子女 制 订足够 的支援 措施. 经办人/部门79. 冯检基议员察悉,离异父母在协调为子女所作的安 排方面 经常遇 到困难和争议,他询问拟由 社署提供的 专 门协助服务 会 否处理此问题.他又要求当局提供资料,说明每名提供 专 门协助服务 的员工所 承担的 个案量. 10. 劳福局局长重申其在上文第3段 就推行先导计划及提供 专 门协助服务 所 作的答覆.劳福局常任秘书 长补充,一如上 文第4段 所解释,当局设有 不发出命令 这 个选择.至於推行拟议法例会否引致 更多 诉讼,政府当 局会留 意这方 面的情 况,并会视乎离异父母 的需要,考虑为他们提 供调解 服务 及 法律协 助. 11. 关於潘兆平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为利便推行该模式而进行的公众教 育工作,劳福局 局长回 应时 表示,过 去数年,社署 一直进行有关该模式 的宣传 措施及公众教育工作,例如播放题为 夫 妻缘不再亲子情永在 的政府宣传短片及派发一套有关共享亲职的手册,向分居 /离异 父母及 其子女提供 更详细的资料及指引.他 又表示,该65间 综合家 庭服务中心及两间综合服务中心会继续为分居/离婚家庭提供支援及辅导服务.政府当局会致力加强 公众 教育工 作,以 配合拟 议法例 的推行. 12. 陈志全议员察悉并关注到,大部分团体支持该模式的概念及最佳?益原则,但对於政府当局 有关 透过立 法实施该模式 的建议,则表示 甚有 保留.考 虑到 养令的 执行情 况未如理想,他质疑 制定拟议法例能否推动政府当局加强为分居/离婚 家庭 提供支 援服务. 13. 梁国雄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团体的意见,并 采取有 效措施 以改善 养费制度. 14. 张超雄议员表示,养费制度成效不彰,实在有违执行养令以助离异父母收取养费的目的.同 样地,透过立 法实施该模式 而不提 供足够 的支援措施,将无法令离异家庭受惠.他支持该模式 的概 念及最佳?益原则,并 促请政 府当局 认真 考虑团体对如何加强支援措施(例如为离异家庭经办人/部门8提供专门服务、设立养费管理局及在全港18区 设立 儿童 为本中 心)的意 见,确保 所提供 的社会 福利 服 务能配 合拟议 法例的 推行.劳 福局局 长一再 重申 其在上文第3段 就政府当局已经/将会制订的支援措施所作的答覆.他承诺把设立养费管理局的建议 转交 民政事 务局考 虑. ( 主席於下午12 时44 分将会议由指定的结束时间延长15分钟,以便有足够时间进行讨论.) 15. 张 超雄议 员动议 一项议 案?? 本 委员会 认同「父 母责 任模式」的理 念应 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基础.但目前没有父母离异后的专门服务,没有养费局协助追讨养费,此模式对高危及有家暴背景的离异父母带来很大威胁和忧虑.在未有足够配套服务前,实不宜草率立法,本委员会反对 在现阶 段立法 . 16. 主席将议案付诸表决.在席委员一致表决赞成议案.主席 宣布议 案获得 通过.他 表示,委员 支持透过立法实施该模式,但认为现行及新增的支援 措施 不足以 配合拟 议法例 的推行,故决定 表决 赞成议案.他促请政府当局在条例草案生效前,进一 步加 强支援 措施,并 要求首 席助理 秘书长(公民事务)把 设立养费管理局的建议转交民政事务局考虑. II. 其他事项 17. 议 事完毕 ,会议 於下午12时58分 结束. 立 法会秘 书处 议 会事务 部22016年 5月 17日附录福利事务 委 员会 2016年 2月 22日 (星 期一)上 午10时45分举 行 的特 别 会议 落实法律 改 革委 员会《子女 管养 权 及探 视 权报 告书》 建 议法 例团体/个 别 人士 表 达的 意 见及 关 注摘 要编号团体/个 别 人士 意见1.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支持 父母 责任模 式 (下称 该模式 )的 概念 . ? 在 透过立 法实施 该模式 前,政府 当局应 考虑为 离 异家庭 提供专 门服务 及设立 养费 管理局. 2. 香 港律师 会 [立 法会 CB(2)922/15-16(01)号 文件 ] ? 现 行养 费制度 未能就收取 养费提 供便利. ? 政府当局应重新研究有关设立养费管理局的建议. 3. 自 由党 ? 为 配合《 子女法 律程序(父 母责 任 )条例 草案》 (下称 条 例草案 )的推行,政府当局应分配资源,为离异父母提供调解服务及社会福利服务,以尽量减少因就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作出 安排 而引起 的争议 . 4. PathFinders ? 支持子女 的最佳?益应主导所有关乎子女的法律程序的原则(下称 最佳?益原则 ). ? 政府当局应考虑在拟议法例纳入对 大众子女 的保护,该等子女不获正在办理离婚的父母照顾,他们孤苦无依或已遭遗弃,并且无人 代表 他们及 为他们发声. ? 拟与条例草案同步推出的支援措施应顾及不同 文化 和语言 需要,以 照顾外 来人口 及少数 族 裔所生 的子女. 5.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立 法会 CB(2)922/15-16(02)号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