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08 |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 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 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 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 中国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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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埃塞俄比亚: 1.按第 286/2002 号公告规定对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收;
2.按相应公告对采矿、石油和农业活动所得征收的税收;
(以下简称 埃塞俄比亚税收 ).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 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 各自税法发生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
(一) 中国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 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 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 埃塞俄比亚 一语是指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
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根据国际法或埃塞俄比亚的法律,是或可被 认为是埃塞俄比亚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国家领土和任何其他区 域;
(三) 缔约国一方 和 缔约国另一方 的用语,按照上下 文,是指中国或者埃塞俄比亚;
(四) 人 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 公司 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
3 的实体;
(六) 缔约国一方企业 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的用语, 分 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 国民 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 合伙企业或团体;
(八) 国际运输 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 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 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九) 主管当局 一语是指: 1.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埃塞俄比亚,财政与经济发展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 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的以外,应当具有协定实施时该缔约国适 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 缔约国一方居民 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 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或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 缔约国和其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 的所得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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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 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